原告庞某。
被告陶某。
原告庞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被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沉溺于赌博,对家庭无责任心,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陶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尚可,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4日登记结婚。近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家庭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应互让互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庞某要求与被告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10月28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0年10月29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