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
被告上海某化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7月,原告进被告公司工作。2007年3月10日,被告向某告借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约定年利息为20%。2007年底,被告向某告支付利息3364元。2008年,原、被告间发生劳动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本金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某告返还借款2万元,并偿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止的利息x元(按4倍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利息过高,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2日前返还原告向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2日前偿付原告向某以2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556.50元,减半收取278.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8月1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