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告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孙景富
审判员陈瑜
代理审判员杨德文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