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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某甲与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长民初字第876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告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孙景富

审判员陈瑜

代理审判员杨德文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甘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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