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男,1957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原名为X农业银行开封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少轩,于金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乙为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下简称开封市农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李某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