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某
被告王某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陈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祖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
二、被告王某、陈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祖某逾期利息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由被告王某、陈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王某、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