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
被告鲍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鲍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房屋修缮费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50元(当即履行),原告自行修复受损房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张凤珠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