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澧县x,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x与被告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x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澧县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财产保全费545元,合计1110元,由原告临澧县x承担。
审判员马俊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