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乡县X乡县X镇X街X号。
被告饶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乡县X乡县X镇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与被告饶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好,诉讼无须再进行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X负担。
审判员周某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