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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抢劫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某,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7月24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幼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4日22时许,“玉米”(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农某携带牛角刀窜到南宁市X区X街X号附近,由被告人农某望风,“玉米”趁被害人周XX不备,将其耳朵上的一对耳环抢走。后被告人农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缴获一把牛角刀。

上述事实,被告人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管制刀具认定书;被告人农某的供述及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出对被告人农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被告人农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量刑过重,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其量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被告人农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且为累犯,其提出的量刑建议过低,本院不予采纳。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春松

代理审判员景影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俏杏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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