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a,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a犯抢夺罪,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27日12时30分,被告人杜a骑自行车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大门外时,乘站在人行道边的被害人高a不备,抢走被害人手中的信封(内有人民币750元),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案发后,赃款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高a。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龙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杜a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a犯抢夺罪,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年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