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X,男,19XX年X月27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资兴市X镇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袁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户,初中文化,住郴州市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原告何X与被告袁X于2010年12月15日协议离婚,婚生两男孩何X智、何X威(双胞胎,何X智出生后就脑瘫了,要人照顾。)由被告袁X抚养。但因被告袁X能力有限,实际上两小孩均由原告何平抚养。原告于2012捻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经本院支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何X与被告袁X的婚生男孩何X智、何X威由原告何平抚养,被告袁X不承担抚养费。
二、何X智、何X威的户口依然随被告袁X落户于苏仙区X组;何X智、何X威未成年前的监护和收益权由原告何X监护和管理;被告袁X享有探视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X平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