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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犯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付某某趁本村村民陈明钦家里无人之机,将其村北陈明钦家地里的一棵桐树卖掉,价值2000余元,案发后付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赵1某某、赵2某某、曹某某、陈1某某、崔某某、陈2某某、陈3某某的证言、失主陈明钦的陈述、收款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被告人付某某主动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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