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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某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海军,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本院于2012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国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在广东不同地方打工,夫妻分多聚少。2012年4月,双方因经济事务发生吵架后互不往来,一直分居,后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阙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由原告阙某给付被告李某乙经济帮助费1000元。限2012年7月1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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