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宁远县邮政局家属房)。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郑某以被告黄某拖欠7650装修工程款为由于2012年4月9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76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国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于2010年1月将承包邓某旺等四人新建楼房(县地税局泠江河旁)外墙及楼梯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郑某施工,原告郑某于2010年4月完工,2011年农历12月底,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6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后双方因装修质量问题发生分歧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黄某给付原告郑某工程款5000元,原告郑某自愿放弃剩余2650元工程款。以上款项限2012年6月19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并已在协议上签名,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