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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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某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操某,女,198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顺生,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82年出生。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操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清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操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深圳市打工期间相识,2008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8月17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原告在广西,被告在广州,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特诉讼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乙口头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费40000元。

经审查,原告操某与被告李某乙于2007年在深圳市打工期间认识,尔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小孩,亦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操某提出与被告李某乙离婚,被告李某乙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由原告操某补偿被告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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