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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某甲于2012年5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2011)宁发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被执行人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宁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唐某甲于2012年5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某某将标的款4556元交来本院。申请人唐某甲于2012年6月18日将4556元标的款领取。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审判长邓某成

审判员蒋日昌

审判员欧阳运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阳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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