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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X与被上诉人长沙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委托代理人朱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X,女,该公司职员,住长沙市X区。

委托代理人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长沙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X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苇

审判员唐珍枝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玉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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