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兰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菱。婚后夫妻双方经常相骂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负担部份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菱。婚后夫妻双方经常相骂打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陈某菱户籍信息及原告的陈某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均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未达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乙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格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龚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