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严光亮,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婚后经常打牌赌博,沉迷于网络游戏,好逸恶劳,且屡教不改。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平均分担共同债务。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失实,被告对家庭尽职尽责,导致双方感情危机责任在于原告,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但婚生小孩应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双方便同居生活。2003年10月16日双方生一女孩周某莎。2007年12月29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好逸恶劳,屡教不改,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日向被告姑妈周某花借款18万元在衡阳市蒸湘区X街X村X组西外环路立交桥北面石头庙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在衡阳市X路X号妍霏女子美容院入了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同意与原告陈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小孩周某莎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双方在衡阳市蒸湘区X街X村X组西外环路立交桥北面石头庙购买的一套住房由被告周某某使用,投资在衡阳市X路X号妍霏女子美容院的股份及收益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四、双方因购房欠周某花的18万元债务及购房欠唐高秀余款等由被告周某某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5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大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