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2011)泾检诉字第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趁四下无人之机在其上班的泾阳县X村XX玻璃制品厂内用其驾驶的陕x自卸车上的活动扳手,将该厂仓库外的一台减速电机从固定支架上卸下,后将陕x自卸车从停车场开到仓库外,将减速电机放在该车驾驶室内,又将车开回停车场。于次日上午8时许,借出车之机将减速电机运出厂,并将减速电机藏匿在XX玻璃制品厂南墙外永三公路以东的水渠草丛里,下午下班后用自己的摩托车将该减速电机运回其家中,欲进行变卖,获取非法利益。2011年10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贾某获,并将赃物追回。经泾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减速电机价值23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趁四下无人之机在其上班的泾阳县X村XX玻璃制品厂内用其驾驶的陕x自卸车上的活动扳手,将该厂仓库外的一台减速电机从固定支架上卸下,后将陕x自卸车从停车场开到仓库外,将减速电机放在该车驾驶室内,又将车开回停车场。于次日上午8时许,借出车之机将减速电机运出厂,并将减速电机藏匿在XX玻璃制品厂南墙外永三公路以东的水渠草丛里,下午下班后用自己的摩托车将该减速电机运回其家中,欲进行变卖,获取非法利益。2011年10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贾某获,并将赃物追回。经泾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减速电机价值2375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某陈述:2011年10月20日12时许,他在自己所开办的XX玻璃厂里巡查时,发现一台减速机被盗,通过监控发现系厂内司机贾某所为。
2、证人张某证言:他是泾阳县XX玻璃厂的车队队长。因开陕x号货车的司机请假,2011年9月16日贾某来厂里开陕x号货车至10月20日早上。
3、证人李某乙证言:他是泾阳县XX玻璃厂机械维修工。2011年10月19日17时许,他进厂查看机器运行情况,发现贾某用扳手在减速机旁拆东西,因没有想到他是在偷电机,就没多想进了厂房。10月20日听厂长说电机被盗后,想着可能是贾某盗的。
4、证人董某证言:他是泾阳县XX玻璃厂的收料员。2011年10月19日17时许,他在厂里转时,发现贾某用扳手在减速机旁拆东西,但没多想就离开了。10月20日厂长给他说电机被盗,后来他和厂长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偷电机的人是贾某。
5、视频照片:贾某朝所开陕x号货车经过减速机旁。
6、泾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减速电机一台,扳手一把。减速电机已发还被害人。
7、陕西XX玻璃厂有销货清单证明:被盗电机系2011年6月份以2500元价格所购买,但发票已丢失。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泾阳县X镇XX玻璃厂内。中心现场位于该厂放置编织袋的仓库房自西向东第一间房外地面上,可见一个减速电机固定支架,支架上未见减速电机。
9、估价鉴定结论书:被盗的杭州恒达减速机厂生产的X-X-X型减速机评估价值为2375元。
10、被告人贾某在侦查和庭审阶段对以上犯罪事实均以供认。
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7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止)。
二、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以上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吕子实
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陈涛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浩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