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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裴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王某某,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4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范云飞(另案处理)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同一首歌”KTV楼下门前,用旧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灰白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捅开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618.75元。

2、2010年5月2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范云飞(另案处理)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X路西星网网吧存车处,用旧钥匙将被害人温某停放此处未锁电机的一辆亚兰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捅开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412.45元。

案发后,两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裴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裴某某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4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范云飞(另案处理)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同一首歌”KTV楼下,由裴某某望风,范云飞用旧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灰白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捅开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618.7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裴某某当庭供述,2010年4月一天,范云飞和其在美丽华广场第一次盗窃,将一辆奥斯牌电动车盗走,由范云飞用旧钥匙将车捅开,其负责望风。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0年4月27日13时30分许,其将一辆灰白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放在安阳市北关区美丽华“同一首歌”楼下,14时10分许发现电动车被盗。

3)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奥斯牌电动车价格为1618.75元。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的奥斯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5)照片,证明被盗的电动车及盗窃所用的旧钥匙情况。

2、2010年5月2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范云飞(另案处理)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X路西星网网吧存车处,由范云飞选好作案目标,裴某某用旧钥匙将被害人温某停放此处未锁电机的一辆亚兰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捅开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412.4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裴某某供述,2010年5月21日晚7时许,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X路西星网网吧存车处,裴某某用旧钥匙将范云飞事先选好的被害人温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捅开盗走。后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寄卖行。

2)被害人温某陈述,2010年5月21日17时20分许,其将一辆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X路西星网网吧存车处,当晚20时发现电动车被盗。

3)证人梁某某证言,2010年5月22日下午3、4时许,一女子(裴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将一辆电动车押在其寄卖行。

4)鉴定结论,证明被盗英克莱牌电动车价格为1412.45元。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的英克莱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6)照片,证明被盗的电动车及盗窃所用的旧钥匙情况。

7)安阳市公安局豆腐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裴某某于2010年5月22日被抓获。

8)被告人裴某某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裴某某的辩护人持裴某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裴某某认罪态度好,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崔伟

审判员邢炎萍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晓峰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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