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X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冯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左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X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曹x与被上诉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x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前支付杨x人民币40000元。收款人杨x(转付杨x),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卡号(略)。
三、杨x与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再无任何未了结权利与义务。
四、若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时间支付杨x款项,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迟延履行金。
五、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六、其他无争执。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志宇
审判员肖志维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