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泓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襄城县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恒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许昌恒基建筑有限公司诉许昌泓基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许昌泓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及利息。后许昌泓基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许昌恒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许昌泓基贸易有限公司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许昌恒基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许昌泓基贸易有限公司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崔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