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金鸿达中心2座X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鹏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申请人福州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GA/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郑州银基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州泰科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武慧鑫
审判员徐苗苗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