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丽丽,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冷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伟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诉称,2010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并给了被告充足的还款时间,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冷某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应予偿还,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冷某借款10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沈伟志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