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9年8月至2011年9月担任马家湾XX酒店经理。2011年12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11年8月份,被告人胡××私自将本单位100张盖有XX酒店合同章的酒店免费入住券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酒店客户朱XX,所得钱财被其挥霍。
2、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胡××以XX酒店更换洗涤公司为由,让西安XX洗涤公司经理巨××每月额外虚加洗涤布草数量,待胡××签字报账后又将虚加布草产生的额外费用转交给胡××个人,共计4567元,所得钱财被其挥霍。
3、2010年至2011年8月,被告人胡××在为XX酒店印刷信封、押金单等印刷品时,以提高单价和少印多开票等方式套取现金13090元,所得钱财被其挥霍。
4、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胡××利用职务之便,在XX酒店前台服务员贺××处“借”走酒店备用金5000元后,关掉手机离开酒店,所得钱财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吴××、朱××、巨××、纪××、杜××、安××、贺××、王××、张××、程××、墨××等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借某、扣押物品清单、西安XX洗涤有限公司账务、任职证明,被告人胡××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单位资金共计27657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胡××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胡××退赔其所侵占的XX酒店财产27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凡
代理审判员吴凯
代理审判员商文博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赵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