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陕县农办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铜川市X区王家河机砖厂退休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上述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交纳一审诉讼费1600元,负担本院执行费用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7500元的义务后,下剩59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因迟延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为14600元。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执行迟延履行金。在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对贺某的工资账户已经冻结,因冻期较长,执行程序需要暂时停止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宁
审判员廖道成
审判员徐智伟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