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女,汉族,住永寿县X组,农民。
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X与被告王X解除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荔智高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韩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