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北流市X区维权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x,女。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xx与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冬梅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被告肖x于2008年3月10日在容县民政局与刘xx登记结婚,领取桂容结字(略)号结婚证;被告肖x于2008年6月10日在北流市民政局与原告梁xx登记结婚,领取桂北结字(略)号结婚证。2011年7月21日,被告肖x与刘xx经本院调解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肖x与原告梁xx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重婚的规定。被告肖x与原告梁xx登记结婚,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属婚姻无效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梁xx与被告肖x登记结婚无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伍瑞荣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