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0)湘民一初字第X号、(2010)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熊某某、吴某某仅履行了部分义务,2010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略)文星镇X路的房屋产权予以冻结(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x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略)文星镇X路的房屋(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x),以偿还相应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波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马迎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