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工程指挥部。
负责人黄某。
被告周XX,男,196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X镇。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工程指挥部诉被告周XX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工程指挥部因某工程需要征收拆迁被告周XX的房屋,双方于2011年5月14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在拆迁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抗拒拆迁,原告多次催其配合拆迁工作无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周XX配合原告某工程指挥部顺利完成拆迁工作。
二、原告应付被告拆迁款108070.89元,在签订协议后给付被告50%,其余补偿款在拆迁完成经原告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文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