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刘某,女。
申请执行人胡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张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3月14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根伟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