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某,男。
被执行人刘某,女。
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1月12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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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长华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