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程某,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初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