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蒋xx
原告潘xx与被告蒋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被告在2008年5月至6月期间委托原告进行货物托运,原告如约履行了被告所有的货物托运业务,但被告在货物托运以后一直拖欠运费。经多次催要,但被告依然拒绝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费80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蒋xx承认原告潘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表示现在因暂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蒋xx承认原告潘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运费8065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xx运费人民币8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胜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