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乡X村。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孟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债权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某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