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本院在执行李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1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00元、执行费650元。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1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0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某利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