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
申请执行人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东X号。
被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
本院在执行连某、倪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34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3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