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某与被告韩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原告赶车回家时,因被告在自家墙外堆放石头和在墙角处埋了一根石桩导致路面变窄,而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原告因此共花费医疗费7146.4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于2012年7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康某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志平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