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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窦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故与被害人侯××发生厮打,被害人侯××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评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虞城县X镇X路西段三联超市X胡同内,与被害人侯××相遇(以前两家有矛盾),两人开始谩骂,继而发生厮打,被害人侯××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侯××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侯××案外达成x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履行。本院准许被害人侯××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6日19时左右,其和邻居陈冬梅在虞城县X镇X路西段三联超市X胡同内碰到侯××,侯××便骂(因两家以前有矛盾),两人对骂起来,接着两人就厮打起来,侯××从地上拾起一块砖砸在其头上,其就上前抓住侯××的头发,大约打了三分钟,被别人拉开,然后其就跑回家了。

2、被害人侯××的陈述,证明2010年2月6日晚上19时左右,其下班回家,走到城关镇X路西段三联超市X胡同内,碰到赵某某和陈××,赵某某就骂,两人就对骂起来,赵某某骂着就上前抓住其的头发,另一只手拾一块砖朝其头上砸,其倒在了地上,赵某某又往其身上砸,这时被邻居拉开,其爬起来后,赵某某又往其脸上扇,其就躺在地上不能动了,赵某某就走了。

3、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6日晚上七点多钟,妻子赵某某跑回家说与侯××打架了,赵某某就拿一个棍出去了,其随后也出去,看见张×从赵某某手中夺走棍并朝赵某某头上打,其姐刘二×也去拉架,被张×一棍打在眼上,流了一脸血,其就带其姐去医院了。

4、证人刘二×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6日晚6点多钟,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其出去看到其弟媳赵某某拿着一个棍,被张×一把夺过去,张×一棍把赵某某打倒在地上,其刚到跟前,一棍被张×打在左眼上,然后张×又往其身上打了一棍的情况。

5、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6日晚上,赵某某与侯××打架,见两人撕扯到一块后,其就回家了。

6、证人张×、岳××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6日大约七、八点钟,其邻居赵某某、刘××两口子在其家外边骂,其看到刘××拿个菜刀,赵某某拿着棍,张×去质问,又引起厮打的情况。

7、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6日晚上8点多钟,其接一个叫侯××的病号,她说她头上有伤,检查时发现头上有肿块,脸上有抓痕,左手指有伤,之后其问侯××伤住耳朵吗,侯××说耳朵响耳鸣,其就给侯××开的五官科汇诊单让她去检查,2月8日五官科的检查结果是侯××左耳鼓膜下缘有一小穿孔。

8、虞城县公疗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侯××在虞城县公疗医院住院治疗。

9、鉴定结论四份,证明侯××之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赵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刘二×、张×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10、户籍证明,赵某某,女。

二、被告人赵某某提交的证据

11、赔偿协议书及撤诉申请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侯××案外达成x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侯××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蒋伟生

审判员郭雪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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