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村X号。
被告石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施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村X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X诉被告石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陶X与被继承人石X(于2006年10月27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石X(即本案被告)。1992年原告陶X与石X建造座落于崇明县X村X号主房占地面积53平方米朝南向平房两间。另查明,石X父母先于石X死亡。现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石X的遗产坐落于崇明县X村主房占地面积53平方米平房2间的一半产权由被告石X继承,原告陶X得平房西首1间,被告石X得平房东首1间;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0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