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男,196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春红,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X,女,1973年出生。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杨为忠、人民陪审员李某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瑛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龚XX与被告罗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龚XX由原告龚XX抚养成年,被告罗XX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100元,原告龚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运华
审判员杨为忠
人民陪审员李某珍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