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柳某,该乡工会主席。
被告范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范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以其与被告范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5元,合计
80元,由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