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
被告某某。
负责人雷某,该电站事务执行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发电款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某某发电款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邓某军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邝宏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