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某。
被告杨某。
原告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某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邝德意、李某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邝宏琛担任记录。原告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夫妻矛盾。2011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蒙某一、女孩蒙某二由原告抚养。
被告杨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原、被告相识恋爱,1999年10月25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5月27日,双方生育男孩取名蒙某一;2007年6月23日,双方生育女孩取名蒙某二。2010年以来,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为此产生夫妻矛盾。2011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系铁路工程公司职工,有固定收入,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退回预交购房款3万元,退回款3万元已存入原告存款帐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还有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常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以致产生夫妻矛盾。2011年4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蒙某一、蒙某二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离婚后,婚生小孩应判归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小孩蒙某一、蒙某二,本院予以支持。共同存款3万元,原、被告应各享一半,但原告抚养了婚生两个小孩,为照顾两个婚生小孩,原告可适当多享有财产份额。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蒙某一、女孩蒙某二由原告蒙某抚养至成年,并承担抚养费;
三、共同存款3万元,原告蒙某享有存款2.5万元,被告杨某享有存款0.5万元,原告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被告杨某享有的存款0.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某军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邝宏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