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牛某某以自己拍有陈XX和李XX在一块的隐私照片为由,以发短信方式向陈XX勒索现金4000元,并让陈XX于2009年6月18日1时许到新密市X路XX娱乐会所外交钱,在交钱时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牛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李XX、卢X、樊XX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乔建忠
二ОО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