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男,197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澧县。
被告全xx,男,197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澧县。
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xx与被告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全xx偿付原告秦xx货款5000元,分别于2012年6月17日给付1000元,余款4000元于2013年2月1日前付清;
二、原告秦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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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