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镇。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xx,男,1982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桃源县。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与被告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鄢xx于2012年5月11日偿付原告朱xx人民币23000元;
二、原告朱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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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