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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源丰科技种植养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源丰发展中心)与上诉人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澳高速公司)、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太澳高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源丰科技种植养殖发展中心。。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魏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太澳高速九标项目部。

负责人: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

原审被告: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太澳高速八标项目部。

负责人:张某某。

上诉人鲁山县源丰科技种植养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源丰发展中心)与上诉人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澳高速公司)、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太澳高速九标项目部(以下简称九标项目部)及原审被告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太澳高速八标项目部(以下简称八标项目部)侵权纠纷一案,源丰发展中心于2007年5月15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澳高速公路、八标项目部、九标项目部因修建太澳高速公路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x.04元;在太澳高速冲毁的房屋种植、养殖基地处修建一座能通过车辆的天桥或涵洞以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设计费、评估费及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源丰发展中心、太澳高速公司、九标项目部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于2010年2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源丰发展中心负责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魏某,太澳高速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九标项目部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雷某到庭参加诉讼。八标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鲁山县源丰科技种植养殖发展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太澳高速九标项目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某香

代理审判员邵炜

代理审判员魏某莲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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