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
被告谭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曹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被告谭某于2007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建筑工程资金周转,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借款本息于2007年9月5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谭某于2011年农历12月29日归还了3000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80000元。
被告谭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被告目前资金确实困难,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给予被告合理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于2007年6月5日向原告曹某借款50000元用于建筑工程资金周转,双方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7月5日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利息25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谭某于2011年农历12月29日归还了3000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拖欠未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欠原告曹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5%即每月2500元计算),被告谭某定于2012年9月30日前清偿原告曹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即月息0.8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谭某于2007年7月5日支付给原告2500元的利息及2011年农历12月29日支付的3000元利息,共计5500元从应付利息中核减。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00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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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志峰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阳强